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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不能直接予以撤销。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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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日23时许,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三个年轻人(朱某,男,1990年3月2日生、尤某,男,1993年5月5日生)、何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行迹可疑,遂即欲上前检查。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来检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抓获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脱,民警遂举枪将尤某腿部击伤后上前将其抓获,后民警将三名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三人均供述了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在街上准备盗窃汽车,并欲将窃得的汽车销赃后共同分赃,当日三人在实施盗窃汽车时被民警发现并将三人抓获的事实。同时朱某在公安民警审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经过,同时朱某还向民警供述:2011年8月3日晚上,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抢劫,之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A市的一公路边将一过路妇女拦住,由朱某、尤某将妇女拉到路边的草丛中进行搜身抢劫,何某路边望风。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时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币,同时,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过程中间,发现该名妇女长得漂亮,遂二人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民警根据朱某的供述,对尤某、何某进行审讯,尤某、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1年10月3日10时许,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将其送看守所期间逃跑。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一个月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另外,调查中发现,尤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2日释放。朱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4月对尤某决定假释。 朱某在民警的审讯过程中向民警供述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及实施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某奶粉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该单位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A. 对
B. 错

A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B某等4人经常一起吃喝,互相较为熟悉。A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让他们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5万元将车购进。B某等4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进去偷车,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风。2013年7月10日晚10时,4人在某地汇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门外望风,B某、C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子大门,B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C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张而熄火。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冲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B某和C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和小王即转而去抓D某、E某,D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D某随后和E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将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民警小韩见D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D某射击,击中了D某腿部。B某和C某逃窜途中因B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审查时B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C某盗窃而来,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D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D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中B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2011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当晚10时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周岁,丁市人)、乙(17周岁,丁市人)、丙(19周岁,丁市人),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年11月26日11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11年11月27日1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5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年12月31日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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