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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当晚10时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周岁,丁市人)、乙(17周岁,丁市人)、丙(19周岁,丁市人),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年11月26日11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11年11月27日1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5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年12月31日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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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 对
B. 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A. 对
B. 错

2012年3月1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10万元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陆某、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在第一次讯问陆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 看守所在安排王某聘请的律师会见问题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理由是什么?

甲在街头先后非法出售普通发票60份,票面额累计10万元,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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