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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B某等4人经常一起吃喝,互相较为熟悉。A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让他们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5万元将车购进。B某等4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进去偷车,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风。2013年7月10日晚10时,4人在某地汇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门外望风,B某、C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子大门,B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C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张而熄火。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冲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B某和C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和小王即转而去抓D某、E某,D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D某随后和E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将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民警小韩见D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D某射击,击中了D某腿部。B某和C某逃窜途中因B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审查时B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C某盗窃而来,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D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D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中B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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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当晚10时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周岁,丁市人)、乙(17周岁,丁市人)、丙(19周岁,丁市人),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年11月26日11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11年11月27日1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5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年12月31日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 对
B. 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A. 对
B. 错

2012年3月1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10万元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陆某、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在第一次讯问陆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 看守所在安排王某聘请的律师会见问题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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