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养殖场自2013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养殖场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附近的水库水质于2014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水库氨氮指标和茵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2014年12月27日给予养殖场在2个月内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养殖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 本案中县环保局应当如何处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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