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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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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请问: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简述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船,雇用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很多死鱼漂浮在水面上,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所致,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查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受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业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业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余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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