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请问: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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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船,雇用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很多死鱼漂浮在水面上,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所致,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查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受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业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业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余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北京市A酒楼改建工程于2005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5年12月28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的批准。A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B小区1号楼和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经营者A公司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卫生。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于是1号楼和3号楼的居民刘某等六人于2006年12月29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保局对A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2007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A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刘某等六人于2007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淀区环保局对A公司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请问:
试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