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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某省人民法院判其败诉,并查封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作为执行标的,委托某市拍卖行进行拍卖。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500万元,评估结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某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7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继续进行了拍卖。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采取减价拍卖方式,最终以3000万元的价格成交。拍卖成交后,当地工商认定该拍卖行与竞买人串通,将原值7000万元的房产以3000万元的低价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做出了对拍卖行的处罚决定。 问题:1、本次拍卖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此案是否应该中止拍卖,为什么? 3、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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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A公司是一家国家有独资企业,其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60%的股份。1999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亿元,期限2年,同时,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5%的股份质押给某银行作为担保。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力偿还,被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判决书生效后,应某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质押的15%的B公司的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准备予以强制执行。 问题: 1、强制执行前,某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以A公司质押的B公司股份抵债,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人民法院拟依法对冻结的股份进行拍卖,A公司推荐与自己关系较好的甲拍卖行,B公司则推荐了一直有业务关系的乙拍卖行,某银行则推荐长期合作的丙拍卖行,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如何来确定拍卖行? 3、拍卖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三 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某镇一家燃气站的燃气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标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万元,确定的保留价为40万元。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由3号举牌者黄某以45万元竞得。 然而,到了付款期限,黄某却以无法办理液化气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拍卖公司和法院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公司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如果拍卖公司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经营权手续,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与此同时,该液化气站的债权人也提出,该液化气站评估值为50万元,而成交价为45万元,低于评估价格无效,并表示如果以此价格拍卖他们愿意提出更高价位购买;同时还提出,拍卖公司拍卖前没有通知每一个债权人,本次拍卖应为无效。 问题:1、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黄某办理经营权手续? 2、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 3、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场是否影响成交结果?

案例六 某地拍卖公司通过多年的运作,在当地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2002年12月,该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将股本从5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成为当地最具实力的拍卖公司之一。为了拓展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盯上了近年来日益红火的文物拍卖市场。2003年初,该公司从民间收购了一批文物,准备以零佣金的方式举办一场春季文物拍卖会以扩大影响。但是,考虑到文物拍卖的特殊性,该公司在举行拍卖之前咨询了拍卖领域的专家。专家指出了该拍卖公司的一些违法之处,并建议加以改进。 问题:如果你是专家,请指出该公司上述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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