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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999年律考卷四案例分析第9题)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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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某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林某,男,25岁;李某,女,22岁;王某,男,15岁,盗窃团伙一案。三被告由于无力支付委托律师费用,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多次盗窃,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31000余元,数额巨大,判处主犯林某无期徒刑,李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第三天,院长发现该案量刑过轻,指令合议庭再审,改判主犯林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有期徒刑15年,王某维持原判。问: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有哪些不妥之处?

申诉案件符合什么情形,应当重新审判?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申诉案件在什么样的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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