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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 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 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题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题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 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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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础在于:( )

A. 绝对精神
B. 民族精神
C. 主权者的意志
D.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关于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同该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
B. 社会主义法是仅仅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因为工人阶级的意志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
C. 社会主义法既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D.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就是法律。

关于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几个方面正确的有:( )

A. 社会主义法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B.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C.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D. 社会主义法注重保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的人权。

《礼记·曲礼上》载:“八十、九十曰髦,七年曰悼。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 《汉书·宣帝纪》载元康四年令:“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以上材料,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可以存在一定的历史联系。
B. 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
C. 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不是绝对对立的,法的阶级性并不绝对排斥法的继承性。
D. 法的阶级性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对于任何法律规则,我们都要分清它的阶级属性,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事关社会性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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