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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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题。 马文升,字负图,貌瑰奇多力。登景泰二年进士,授御史。历按山西、湖广,风裁甚著。成化初,召为南京大理卿,满四之乱,录功进左副都御史,振巩昌、临洮饥民,抚安流移。绩甚著。是时败寇黑水口,又败之汤羊岭,勒石纪之而还。进右都御史,总督漕运。淮、徐、和饥,移江南粮十万石、盐价银五万两振之。孝宗即位,召拜左都御史。弘治元年上言十五事,悉议行。帝耕藉田,教坊以杂戏进。文升正色曰:“新天子当使知稼穑艰难,此何为者?”即斥去。明年,为兵部尚书,督团营如故。承平既久,兵政废弛,西北部落时伺塞下。文升严核诸将校,黜贪懦者三十余人。奸人大怨,夜持弓矢伺其门,或作谤书射入东长安门内。为兵部十三年,尽心戎务,于屯田、马政、边备、守御,数条上便宜。国家事当言者,即非职守,亦言无不尽。尝以太子年及四龄,当早谕教。请择醇谨老成知书史者,保抱扶持,凡言语动止悉导之以正。山东久旱,浙江及南畿水灾,文升请命所司振恤,练士卒以备不虞。帝皆深纳之。在班列中最为耆硕,帝亦推心任之。诸大臣莫敢望也。吏部尚书屠滽罢,倪岳代滽,岳卒,以文升代。南京、凤阳大风雨坏屋拔木,文升请帝减膳撤乐,修德省愆,御经筵,绝游宴;停不急务,止额外织造;振饥民,捕盗贼。已,又上吏部职掌十事。帝悉褒纳。正德时,朝政已移于中官,文升老,连疏求去,许之。家居,非事未尝入州城。语及时事,辄颦蹙不答。五年卒,年八十五。文升有文武才,长于应变,朝端大议往往待之决。功在边镇,外国皆闻其名。尤重气节,厉廉隅,直道而行。卒后逾年,大盗至钧州,以文升家在,舍之去。 (节选自《明史马文升传》) 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文升仕途顺利,政绩卓越。他被委任御史以后,历任多项职务。功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受灾民众的善后问题;二是击败扰乱社会秩序的贼寇。
B. 马文升为人正直,处事严明。他敢于直言劝谏,奏事进言均得到采纳;又能够严格考察部属,曾罢免贪婪懦弱者三十余人,奸人怨恨,对他大肆威胁和污蔑。
C. 马文升尽心军事,关注民生。他任兵部尚书十多年,对屯田、边备等职责勇于进言。在代吏部尚书时,南京等地遭遇风雨灾害,他又请求皇上救助灾地百姓。
D. 马文升文武全才,名声远扬。朝廷大事往往等他决断,又有显赫边功,外国皆闻其名。为人重气节,品行端正,以至于大盗各处骚扰,也不去钧州他的家乡。
食品生产企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注册登记后,方可生产出口食品。()
A. 对
B. 错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A. 对
B. 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