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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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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时,中山负齐之强兵,侵暴吾地。

合同或信用证中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时应予以注明。()

A. 对
B. 错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

A. 对
B. 错

阅读下面一段文字: 有人说:“时间即生命。”也有人说:“时间即金钱。”二说均是,因为有人根本认为金银即生命。不过细想一下,有命斯有财,命之不存,财于何有?有钱不要命者,固然实繁有徒,但是舍财不舍命,仍然是较聪明的办法。所以,《淮南子》说:“圣人不贵尺之璧而重寸之阴,时难得而易失也。”(《谈时间》) 请回答: (1)这段文字表现了作者什么样的观点? (2)文中作者否定的观点是什么? (3)文中最后的论证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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