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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单选或多选组成)某省甲市乙区税务局对某企业的逃税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查封了该企业的厂房、设备。该企业不服,以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查封措施违法为由,向位于该市丙区的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市税务局改变了乙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并解除了查封。但该企业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因查封而造成该企业的损失。经诉讼审理发现,该企业有擅自印制和非法使用发票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A. 无权判决对该企业发票违法行为予以罚款
B. 有权判决变更罚款5万元为15万元
C. 对变更处罚决定的争议不适用调解方式,对赔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方式
D. 对变更处罚决定的争议可以适用调解方式,对赔偿争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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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依法成立东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各自㈩资情况如下:甲以科技开发所需设备出资,折合人民币8万元;乙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丙以自己的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技术出资,折合人民币4万元。 若公司经营不景气,发生对外债务150万元,则()。

A. 由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丙各自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C. 东方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D. 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分析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依法成立东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各自㈩资情况如下:甲以科技开发所需设备出资,折合人民币8万元;乙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丙以自己的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技术出资,折合人民币4万元。 若乙欲转让其出资给丁,甲、丙反对乙向丁转让其出资,则()。

A. 乙可以将出资转让给丁
B. 乙不能将出资转让给丁
C. 乙的出资应当转让给甲、丙
D. 乙可以撤回其出资

20世纪60年代,天文学家发现了一种新型的变星,它有规律地发出射电脉冲讯号,所以取名为脉冲星。脉冲周期很短,最长为4.3秒,最短的只有0.0016秒,而且十分稳定准确,间隔的误差仪为0.00000001秒。 什么样的天体能如此快速而稳定地发射脉冲讯号一个天体发生周期性变化,其可能的机制不外乎三种:轨道运动、脉动和自转。显然,前二者是没有可能的,不可能设想恒星相互绕转的周期会短到0.033秒。同理,脉动周期也不会短到不及几百分之一秒,且脉动不具有那样严格的准确性,所以,脉冲星不是脉动变星。剩下的惟一可能是恒星自转。可是,如此“疯狂般”的自转,不要说普通恒星承受不了,连白矮星那样致密的天体也会分崩离析。于是,学者们认定,它只能是人们早已预言的中子星。 中子星是由中子组成的恒星。这是由于恒星演化到晚期,能量耗竭。若经引力塌缩,其剩余质量大于某一极值时,电子运动都不能抗衡原子核吸引力,就继续塌缩,经逆β衰变形成大量自由中子,只是恒星密度很大,体积很小,形成中子星。中子星的直径只有几十公里,而它的质量却可以超过太阳。白矮星的密度已使人惊叹不已,但中子星的密度比它还要高出1亿倍以上。每立方厘米的这种物质,可达几亿吨到10亿吨。这样越高密度的天体,有足够强大的自引力,不致因高速自转而瓦解。 中子星是如何发射脉冲的呢学者们认为,在这样的天体上可能形成一种条件,使它的射电波主要是从其表面的局部地区发射出来,而其他部分的辐射很弱。这样,中子星会像一个旋转着的喷头一样发出射电波,每转一周便朝观测者方向射出一束电波。这样间歇性的“闪烁”被称为“灯塔效应”。 “脉冲星”名称是指天体辐射的表现形式;“中子星”则表明这种恒星的物理性质。它已被观测所证实。 (摘自陈自悟《地球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导致脉冲星“灯塔效应”的因素有: ①表面各部分辐射能量强度不同 ②局部表面周期性地发射电波 ③表面各点辐射能量极不稳定 ④自身的旋转

A. ①③
B. ②③
C. ②④
D. ①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①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周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自然人甲因个人原因自杀,故意闯入高速公路,与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甲重伤。该机动车参加了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面关于该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丙不承担责任,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C.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D.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甲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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