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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①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周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自然人甲因个人原因自杀,故意闯入高速公路,与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甲重伤。该机动车参加了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面关于该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丙不承担责任,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C.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D.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甲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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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之患在好为人师”,变为成语就是四个字“好为人师”,用以批评那些不谦虚,喜欢以教育别人姿态出现的人。 ②其实,在不少情况下,“好为人师”并没有错。“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果你的知识比某人多,经验比别人丰富,在别人需要的情况下,给别人作些知识传授或经验介绍,不是应当称颂的吗 ③一个人长了嘴巴,不说话就是“失职”,遇到别人在认识上有缺陷或错误时,能抱着同志式的热忱,给以教育和帮助,是应当提倡的。比如,你看见有人写错了字,告诉他一声,这个字应当怎样写,这样“好为人师”,是受人欢迎的。 ④另一种立意,可以把“师”理解成“教师”,教师本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但是,有些人在经济大潮冲击下,加之旧的传统观念影响,多不愿当老师,而那些有志于教育事业的青年人,“好为人师”,则是应当受到鼓励的。全国特级教师魏书生本是一名工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一共向各级政府部门打了二十几份申请报告。近年来,有的地方在高考时,师范院校提前招生,有的地方在高校录取时,师范院校降档录取,无疑都是在鼓励考生“好为人师”。 ⑤还可以将“好”的意思理解为努力,认真的意思。即,要好好地当个人民教师。教师担负着教育下一代的重任,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教师待遇低,社会地位不高,使得一部分教师跳槽改行,“下海”经商,另一部分教师人在课堂,心在市场,以本职工作为副,以第二职业为主,使得教育工作受到了不良的影响,这是应当否定的。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关心教师,使之“好为人师”;另一方面,当教师的要立足本职,当好教师,不能误人子弟。 本文中作者对“好为人师”的“师”的解释是:

A. 既指给人以教育和帮助的人,也指教师。
B. 喜欢做别人的老师,不谦虚的人。
C. 既指喜欢做别人的老师,不谦虚的人,也指教师。
D. 既指喜欢做别人的老师,不谦虚的人,也指给人以教育和帮助的人。

江楼 ①这是临流的小楼一角,立在浔阳江畔,白塔洋头。 ②江楼并排五间,我寄寓其中的一室。面积不大,建筑朴素简陋。南面一排纸窗,窗棂上雕着拙朴的图案。窗外却是一幅曼妙无比的天然图画。连绵起伏的青山横亘在前,青翠扑人。山下的小村襟山带水,零落的村舍,掩映在绿树丛中。早晚升起缕缕炊烟,斜阳影里,织结遥远的梦境。村外田畴一片,碧波无垠。一条晶莹的小河,穿过田野,蜿蜒地流向村口。村口一座石桥,两岸乌桕,把小河迎进村里。 ③窗下是镇日潺潺的浔江,对岸有一座路亭,亭边系一只挪亚方舟式的渡船。东望白塔洋,烟波浩渺,白茫茫一望无际。普照寺玲珑透剔的琉璃阁矗立其间.远处是隐约苍茫的天涯云树。 ④这不是什么名山胜水,平凡得地图上找不到,方志中无记载,只在唐宋人的画境中似曾相识。它未经名人雅士的讽咏礼赞,不著一字,自然风流。它不是珠围翠绕、搔首弄姿的名媛闺秀,而是蓬门筚户中光彩照人的碧玉,荆钗布裙,风鬟雾鬓,自有她天生质朴的气韵。 ⑤“故乡多少佳山水,不似西湖浪得名。” ⑥我抄下刘大白的诗句,张之素壁,当做“江楼铭”。 文中画横线的句子从复句关系来看是:

A. 目的关系
B. 转折关系
C. 因果关系
D. 条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①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周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的情形是:

A.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B. 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C.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D. 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①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周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旅游途中与行人乙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该机动车参加了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面关于该事故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承担全部责任,丙不承担责任
B. 丙先承担全部责任,但可以向乙追偿
C.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承担
D. 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主要由乙承担,甲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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