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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题甲公司系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1996年3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立案情况通知了甲公司。5月14日,甲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7月2日,甲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发现甲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欠了一笔新债,于是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7年 10月21日宣告甲公司破产。1997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199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7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甲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惠,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20万元财产。 关于破产宣告的申请,正确的说法是()。

A.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B.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C.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D.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E.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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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集装箱码头桥吊队队长许振超用了半年时间练就了“一钩净”的绝活,吊车时做到舱内起钩、旋转、落钩、变幅时都要稳、准,避免了货物撒漏。许振超的“二次停钩”也是他的绝活,就是箱子刚离地和快落地的一刹那,放慢速度,先观察后起落,这样做虽然使每次操作时间多了几秒钟,但杜绝了事故隐患,最终提高了生产效率。 许振超发明“二次停钩”的做法表明()。

A. “二次停钩”是个浪费时间的做法
B. 只要用心练习,员工是能够做到“二次停钩”的
C. “一看二慢三通过”是一般从业人员的操作准则
D. 经验能满足从业人员的需要,无需学习新知识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贯彻执行好注册建造师规章制度,在公司内开展了一次注册建造师相关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下述情况:情况一: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承接一庭院工程,合同金额为853万元,其中有古建筑修缮分部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持有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证书。情况二: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是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承接的是轻轨交通工程,合同金额为2850万元,其中轨道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队伍。该项目已处于竣工验收阶段。在查阅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中,只查到了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的签章。情况三: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承接的是雨污水管道工程。在查阅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时,发现工程名称填写得不完整,监理单位的名称写成了口头用的简称,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栏只有“同意”两字,施工项目负责人栏只有签名。问题 指出第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执业范围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共用题干题 1993年,张海与他人联合创办了银发鞋革厂,并于同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1994年,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当时有关政府部门还未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登记,因此鞋革厂所建房屋在没有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投入使用。1996年,银发鞋革厂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7年,王林利用该房屋建造时政府土地批件中误将“银发鞋革厂”写为“银发皮革厂”的错误,将自己的鹏飞制衣厂变更成“银发皮革厂”,并在报纸上发布所谓“档案袋遗失通告”。此后王林又伪造材料,以银发皮革厂的名义向房屋管理局申领了房产证。1998年,王林以银发皮革厂是所有权人为由强行占领了该厂房。1999年,银发皮革厂又通过类似造假手段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7月19日(领到土地使用权证的第3天),银发皮革厂将厂房转卖给利好洗衣粉厂,并办理了土地和房产转让手续。利好洗衣粉厂随后入住该厂房进行生产至今。对此,张海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院撤销了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对洗衣粉厂的发证行为。由于银发皮革厂在厂房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都被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因此,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至今三方仍然存在争议。 在法院撤销对洗衣粉厂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诉讼中,法院()。

A. 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B. 应当将洗衣粉厂列为被告
C. 应当将银发皮革厂列为被告
D. 可以将洗衣粉厂列为第三人
E. 撤销有关发证行为应当用判决方式

共用题干题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实施偷税,偷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偷税款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于是找到朝阳进出口贸易公司仓库保管员廖某进行调查。廖某承认了自己多次验收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玻璃工艺制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等情况,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询问笔录。市国税局维持了原罚款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应诉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罗某提出,被告当初书面告知原告“对拟将作出的处罚有权在三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这种不正确告知陈述申辩权的做法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庭审过程中,被告反驳时提出:后来税务人员曾向原告重新送达过一份“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的告知内容进行了更正。对此,原告否认收到这份“补充告知书”。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并表示将进行证据审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稽查局在对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关于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时限,正确的说法是()。

A. 应当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B. 应当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C. 应当在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D. 应当在10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律上没有具体天数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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