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题 1993年,张海与他人联合创办了银发鞋革厂,并于同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1994年,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当时有关政府部门还未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登记,因此鞋革厂所建房屋在没有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投入使用。1996年,银发鞋革厂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7年,王林利用该房屋建造时政府土地批件中误将“银发鞋革厂”写为“银发皮革厂”的错误,将自己的鹏飞制衣厂变更成“银发皮革厂”,并在报纸上发布所谓“档案袋遗失通告”。此后王林又伪造材料,以银发皮革厂的名义向房屋管理局申领了房产证。1998年,王林以银发皮革厂是所有权人为由强行占领了该厂房。1999年,银发皮革厂又通过类似造假手段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7月19日(领到土地使用权证的第3天),银发皮革厂将厂房转卖给利好洗衣粉厂,并办理了土地和房产转让手续。利好洗衣粉厂随后入住该厂房进行生产至今。对此,张海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院撤销了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对洗衣粉厂的发证行为。由于银发皮革厂在厂房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都被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因此,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至今三方仍然存在争议。 在法院撤销对洗衣粉厂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诉讼中,法院()。
A. 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B. 应当将洗衣粉厂列为被告
C. 应当将银发皮革厂列为被告
D. 可以将洗衣粉厂列为第三人
E. 撤销有关发证行为应当用判决方式
查看答案
共用题干题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实施偷税,偷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偷税款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于是找到朝阳进出口贸易公司仓库保管员廖某进行调查。廖某承认了自己多次验收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玻璃工艺制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等情况,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询问笔录。市国税局维持了原罚款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应诉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罗某提出,被告当初书面告知原告“对拟将作出的处罚有权在三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这种不正确告知陈述申辩权的做法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庭审过程中,被告反驳时提出:后来税务人员曾向原告重新送达过一份“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的告知内容进行了更正。对此,原告否认收到这份“补充告知书”。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并表示将进行证据审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稽查局在对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关于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时限,正确的说法是()。
A. 应当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B. 应当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C. 应当在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D. 应当在10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律上没有具体天数的时限规定
共用题干题 2004年12月,某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伟业公司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其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采取伪造买卖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发现。经查,该公司采用伪造买卖合同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万元。本案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审判管辖法院是()。
A. 伟业公司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 伟业公司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 伟业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 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 伟业公司税务登记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一种外表类似苹果的水果被培育出来,我们称为它皮果。皮果皮里面会包含少量杀虫剂的残余物。然而,专家建议我们吃皮果之前不应该剥皮,因为这种皮果的果皮里面含有一种特殊的维生素,这种维生素在其他水果里面含量很少,对人体健康很有益处,弃之可惜。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对专家的上述建议构成质疑?( )
A. 吸收皮果皮上的杀虫剂残余物对人体的危害超过了吸收皮果皮中的维生素对人体的益处
B. 皮果皮上杀虫剂残余物的数量太少,不会对人体带来危害
C. 皮果皮上的杀虫剂残余物不能被洗掉
D. 皮果皮中的那种维生素不能被人体充分消化吸收
辩论是指双方都用一定的理由或证据指出对方见解的矛盾或错误,并论证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看法的正确。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中,符合辩论构成要件的是( )。
A. 辩论双方的目的是指出对方见解的错误
B. 辩论的结果是双方的观点都正确
C. 双方都必须发表自己的见解
D. 双方的见解必须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