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史密斯有哪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 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 (3) 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 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 ,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 2月,原会计科长与 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罗某经营一私营面粉厂。1998年3月20日,罗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罗某证据不足,宣告罗某无罪。西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面粉厂因罗某被羁押,于1998年3月停产。1998年9月23日,西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罗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之前,工商局局长夏某曾向罗某表态,只要“有好处”,一定会解决问题,罗某因此而向夏某送过礼。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 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行为
B. 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行为
C.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行为
D. 西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