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为行为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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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
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被告人刘某,2004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刘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便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刘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刘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8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将其释放。 问题: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