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做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一把菜刀与一袋老鼠药。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需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做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一把菜刀与一袋老鼠药。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需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题:人民检察院是否会批准逮捕辛某
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合议庭是否有权当庭释放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