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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在A区游行,向A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A区公安分局以可能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未予批准。甲不服,向A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A市公安局于甲申请后的6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予批准决定。甲仍不服,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遂到A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前的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意图引起政府领导的注意,其间行人乙为躲避车辆不慎摔伤。A区公安分局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将甲送至拘留所执行。甲在拘留的第一天,即向拘留所工作人员口头表示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以A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拘留所工作人员立即将上述情况报至A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派人向甲进行询问,经询问情况属实,后A区公安分局于当日批准对甲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甲请符合担保人条件的朋友丙作为担保人。A区公安分局口头告知甲自己前往A区人民政府递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甲离开拘留所后向A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直接返回B市的老家。A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定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处罚前未向甲履行告知程序。A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欲向甲了解情况,但甲留下的联系方式均无效。 简述对甲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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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09年6月5日下午1时,在“时代超市”门口,二名外地人沈某(18周岁)和刘某(16周岁,无前科劣迹)因琐事与本地人陈某(18周岁)发生纠纷(非民间纠纷),继而沈某和刘某联合起来殴打陈某,并造成陈某头面部一定伤势。当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受理了此案并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取证后,民警李某、王某口头传唤沈某和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派车送被侵害人陈某到附近医院就诊。下午1时30分到所后,民警李某、王某均独自在自己办公室分别对沈某、刘某进行了讯问,按规定制作了讯问笔录,二人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次日下午2时,陈某持当地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到派出所,民警李某、王某接待陈某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告知陈某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因陈某不能说出沈某和刘某带至派出所辨认室,按照辨认的有关办案要求让陈某辨认,制作了辨认笔录。随后,沈某和刘某被解除传唤回到临时暂住地。同时,被侵害人陈某到县公安局要求法医对其人身伤害鉴定,6月9日,法医鉴定陈某的上市为轻微伤。7月9日,县公安局对沈某和刘某以殴打他人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当场收缴了罚款,并于当日送沈某和刘某到当地拘留所执行。途中,沈某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民警李某以沈某是外地人为理由驳回了申请。执行后,办案民警及时拘留的原因和执行地点通知了沈某和刘某的家属。7月17日,被侵害人陈某对派出所咨询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派出所对其医药费进行调解,民警李某以公安机关对经济无裁决权和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了陈某的调解申请,并告知其可以就医药费赔偿问题到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办案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本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11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11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12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12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

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丙跑到距事发地点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2名值班民警于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1名律师作为代理,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甲提出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公安分局是否应当同意?如同意,鉴定机构由谁确定?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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