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11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11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12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12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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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
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丙跑到距事发地点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2名值班民警于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1名律师作为代理,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甲提出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公安分局是否应当同意?如同意,鉴定机构由谁确定?费用如何承担?
李某参与赌博,输给王某5万元,输光后,当场要抢回这笔钱。王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A. 对
B. 错
甲(男,1979年3月11日生,H市人)于2010年10月10日从H市离家到C市找工作,10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C市见路边一辆面包车(价值5万余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男,1976年4月25日生,k市人)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当行驶至D市某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熄火,让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绕S形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乙清醒后立即向D市公安机关报警。在此之前,C市公安机关也接到了面包车车主的报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日后,A市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汽车号牌和群众举报,在A市一旧车交易市场将销赃面包车后携款准备离开的甲抓获,并将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面包车当场缴获。 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存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