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07年12月12日,原告李志云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文化路与被告王海军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志云受伤的交通事故。李志云受伤后,被送到A市卫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后李志云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海军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在此事故中所造成的电动自行车损失,因没有相关部门对所损坏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作出评估,因此不作处理。原告李志云对此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法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被告方赔偿损失。 问题: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诉人的申请结合实际,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