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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友谊商场是1995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年春,市商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市友谊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电风扇200台,每台价格200元,共计价款40000元。当时商局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讲:局里暂时无钱,等到年底时再付款。商局购得电风扇后,将其全部安装到本局职工宿舍里,一户一台,职工均无偿使用。1995年底,商局未付款给友谊商场,友谊商场遂于1996年初派会计到商局办公室索要货款,但多次索要商局均未付款。1996年底,商局领导召集友谊商场经理一起开会,并做出决定:鉴于商场的2位经理均是局里派去的,另有商场的4位职工是从局里调去的,上列6人均住着局里的房子,电风扇他们也人均享受着一份,因此,电风扇款由友谊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商场经理在会上被迫同意。但事后商场职工反映强烈,商场经理便又派出会计索要货款,商局拒付。后友谊商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商局付款。商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为职工搞福利引起的,局里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拒不应诉。 请问:某市商业管理局与友谊商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不受我国民法的调整某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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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苏××二人因常去某市蔬菜批发站卖菜而熟识,后来两人成为好友常为某些蔬菜的栽培和种植交流经验。1990年6月5日,贾××与苏××又在蔬菜批发站相遇。二人遂相约去苏××家小酌。贾××到苏××家后,看到苏××家院中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机动三轮车,贾××即向苏××打听价格高低及车辆的性能。苏××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动机动三轮车,带贾××出去到公路上兜风。回来后在院中停车时,因误踩油门,车撞在院墙上,把墙撞倒,苏××头被撞伤,贾××从车上被摔到地上,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头被撞破,并当场昏迷,三天后方醒,但仍伴有头痛等后遗症。在某市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贾××花去费用计6000元。苏××为其支付了2000元费用。贾××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间,苏××常去探望。贾××也未向其要求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4000元和出院后继续治疗的费用。1990年至1991年间,苏××时常自己协同其妻子一起来贾家,购买一些营养品,在1991年5月,又送来1500元医疗费。但在1992年3月5日,贾××向苏××要求,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00元和出院后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800元。苏××称自己一直在为贾××支付一些营养费,不愿再支付贾××提出的3300元的医疗费。后双方协商未果。贾××遂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承担医疗费3300元。 请问:贾××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

1997年2月4日,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乙联合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小轿车的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营业部××牌小轿车100辆,单价为每辆12万元,总货款为1200万元,于当年2月28日交货。还约定,甲营业部给付定金40万元汇至丙贸易公司账户。合同订立后,甲营业部即依约汇去定金40万元,但乙公司却未能依约交付小轿车,经催索,丙公司退还20万元,尚欠20万元未退。甲营业部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受诉法院查明,乙公司系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联营组建。当初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营业登记,但后因发现该公司无场地、无资金、无固定经营人员而被依法取缔,且其原营业执照中也无经营小轿车的项目。 受诉法院认为:乙公司无经营小轿车的行为能力,它与甲运输贸易营业部签订的购销小轿车合同是无效合同。乙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丙公司、丁公司达成协议:丙公司返还甲运输贸易营业部20万元(尚欠的预付款),丁公司偿付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上述20万元的银行贷款的利息。 请问:1.乙公司是不是法人原因是什么 2.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试论民法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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