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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的父亲曾是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派驻国民党特务组织的重要潜伏成员,在余某出世前其父亲就被迫迁移至台湾,仅遗留下一张父亲与母亲的合影黑白照片底片给余某。余某长大后,欲前往台湾寻找父亲,为便于扩展查询线索,余某将父母唯一合影的底片交由某具有多年照相经验的老牌国有照相馆——大风照相馆冲洗并重新翻拍。然而由于照相馆工作人员穆某在操作时忙于接听男友的电话,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导致该底片被毁。 余某痛不欲生,向大风照相馆交涉,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照相馆称底片被毁是工作人员穆某个人行为所致,应要求穆某赔偿,而且照相馆在店堂内以及冲洗单上都明确注明“任何相片因冲洗失误而毁损者,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冲洗费之两倍”,因此如果实在要赔,照相馆只能赔偿张某的冲洗及重拍费10元的两倍,即20元。余某无奈决定诉诸法院。 [问题] 余某的母亲亦因此痛苦万分,能否要求照相馆赔偿其精神损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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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6日,企业法人大海公司借持其总公司的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与大洋公司签订了财富大厦施工承包合同。财富大厦拟建楼层20层,总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开工,总工期为两年;大海公司自带材料进场施工,大洋公司每月按进度付80%的工程款:工程预、决算的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企业二级标准定。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向大洋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并按约定进行了基础工程施工。同年度大洋公司共付大海公司工程款180万元。2014年6月底,大海公司又将160余万元的工程款报送大洋公司要求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直到2014年7月20日,大洋公司才付给大海公司工程款5万元。其余部分则以大海公司报送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进度累计工程款不符等为由拒付,并且通知大海公司停止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8月10日,大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大洋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欠付的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大洋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大洋公司称其将财富大厦工程发包给大海公司承建属实,但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该公司缺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无力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大海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问题] 若大海公司继续施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是否可以请求大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浓硫酸委托乙公司保管于仓库中。不料乙公司所在地刮起台风,大水将甲公司的浓硫酸冲走,浓硫酸泄漏,将丙家鱼塘中的鱼毒死,丙将死鱼打捞上来,出卖给丁。丁吃了毒死的鱼,导致中毒,其家人急忙送丁去医院,因为出租车司机A拒载,只好搭乘戊的黑摩的前往医院救治。戊的摩的违章驾驶,被正常驾车行驶的己撞上,致戊和丁均受伤。幸遇路人庚将戊和丁送往B医院。由于主治医生C因工资纠纷心情不愉快,抢救过程中错拿药品,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丁是由于内脏严重受撞击,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的。庚新购买的西服被血渍弄脏,庚请求赔偿不成,引发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问题] 庚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013年4月6日,企业法人大海公司借持其总公司的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与大洋公司签订了财富大厦施工承包合同。财富大厦拟建楼层20层,总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开工,总工期为两年;大海公司自带材料进场施工,大洋公司每月按进度付80%的工程款:工程预、决算的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企业二级标准定。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向大洋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并按约定进行了基础工程施工。同年度大洋公司共付大海公司工程款180万元。2014年6月底,大海公司又将160余万元的工程款报送大洋公司要求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直到2014年7月20日,大洋公司才付给大海公司工程款5万元。其余部分则以大海公司报送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进度累计工程款不符等为由拒付,并且通知大海公司停止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8月10日,大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大洋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欠付的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大洋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大洋公司称其将财富大厦工程发包给大海公司承建属实,但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该公司缺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无力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大海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问题] 若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法律效果如何

2013年4月6日,企业法人大海公司借持其总公司的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与大洋公司签订了财富大厦施工承包合同。财富大厦拟建楼层20层,总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开工,总工期为两年;大海公司自带材料进场施工,大洋公司每月按进度付80%的工程款:工程预、决算的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企业二级标准定。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向大洋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并按约定进行了基础工程施工。同年度大洋公司共付大海公司工程款180万元。2014年6月底,大海公司又将160余万元的工程款报送大洋公司要求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直到2014年7月20日,大洋公司才付给大海公司工程款5万元。其余部分则以大海公司报送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进度累计工程款不符等为由拒付,并且通知大海公司停止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8月10日,大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大洋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欠付的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大洋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大洋公司称其将财富大厦工程发包给大海公司承建属实,但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该公司缺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无力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大海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问题] 大海公司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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