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的财富垂涎已久,某日强行将被害人乙的儿子丙(6岁)绑架,并将其藏在一山洞里。然后,甲托不知情的丁给乙带信,向乙勒索 100万元,否则就杀死其儿子,并威胁乙不得报警,否则立即撕票。乙回答:“我手上一时没这么多钱”。甲怂恿乙去偷盗其家附近银行的存款,以支付赎金。乙救儿子心切,某夜果然进入银行,盗窃100万元放到甲指定的地方,甲随后立即将乙的儿子丙放回。但是,丙由于在被甲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回家后第二天即因身体极度虚弱而死亡。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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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20岁,个体金匠。
1999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经营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名外省人骗走交易款3400元。黄某随即骑车到德化县城关的公共场所寻找作案者。当天10时许,黄在德化县客车站的候车室看到乘客张某像作案者,即坐在他旁边与之攀谈。谈话中,黄某认定此人就是骗走交易款的人,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又觉得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便拿出自己带在身上的一张自书的记有黄金重量、价格的纸条,趁张某不备之机,塞进张某的行李袋中,而后叫人帮助监视,自己赶到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随同黄某到车站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并从张的行李袋中搜出黄某塞进的纸条。张某在被审查中,一直说明自己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外出,更没有向黄某购买首饰。此时在场的黄某也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此人并非骗财者。但黄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将错就错,仍然指认张某就是诈骗者,导致张某被收容审查三个多月,违心地承认有诈骗行为,交出人民币34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张某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离开住宿地,不具有作案时间。最后黄某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退回非法所得 3400元,并赔偿张某的损失1000元。
问: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六千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