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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第六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四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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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假释犯在考验期内的不同表现的法律后果。

简述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的内容。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某厂工人。1996年夏的一天,车间闷热,王某便找来一台旧电扇。接上电源时电扇不转动,王某以为是插头潮湿,便用打火机点燃一张纸烤插头。此时他想起车间禁止用明火,便将点燃的纸扔在地上想用脚踩灭。由于点燃的纸片引起漂浮在地面上的汽油蒸气燃烧,迅即引燃了附近铁槽中的汽油,造成火灾,导致损失折合人民币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年后,王某被控在缓刑宣告前曾盗窃工厂仓库财物,经查证属实,并构成盗窃罪。
问:王某的缓刑应否被撤销?我国刑法对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被告人李某,男,35岁,农民。自1990年以来,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三千余元。1990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 199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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