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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35岁,农民。自1990年以来,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三千余元。1990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 199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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