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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造纸厂(以下简称石羊厂)、天池造纸厂(以下简称天池厂)、麒麟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位于安岳县丝绸一厂取水源上游,由于两造纸厂与化工厂的造纸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大量排放于琼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令水质无法达到制丝用水的标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丝绸厂依法向安岳县人们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安岳县卫生防疫站、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石羊河、瑞云河段及安岳县丝绸一厂备水取水区域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该水会产生不适感和厌恶感。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等三厂排放的大量污水,其各项指标均大大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系超标排放污染物。在审理期间,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经过停产治理,通过治理工程处理后的废水,经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化工厂的芦酊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投产。请问本案中丝绸厂有无义务证明污水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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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简述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孙大涛等101户农民诉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第三人平顶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炼焦厂属于排污企业,在项目立项时,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关防治污染措施的要求。之后,第三人在试运行阶段,防治污染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原告向被告提出纠纷解决申请,被告根据调查认为原告的赔偿申请应该支持。但是被告此后就第三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处罚,处罚主体错误,且处罚内容缺乏对第三人排污行为的限制和禁止。此外,被告也没有按照其主管部门平顶山市环保局的意见,对第三人违法排污的行为实施监督并限期治理。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简述我国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产生的大气污染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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