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孙大涛等101户农民诉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第三人平顶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炼焦厂属于排污企业,在项目立项时,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关防治污染措施的要求。之后,第三人在试运行阶段,防治污染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原告向被告提出纠纷解决申请,被告根据调查认为原告的赔偿申请应该支持。但是被告此后就第三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处罚,处罚主体错误,且处罚内容缺乏对第三人排污行为的限制和禁止。此外,被告也没有按照其主管部门平顶山市环保局的意见,对第三人违法排污的行为实施监督并限期治理。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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