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le demanding lip service to an impractical ideal, the amateur system has left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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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 ((Incoterms 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运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
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3000吨小麦给某国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另外2000吨小麦另有买主。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不料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当B公司要求A公司交货时,A公司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B公司不服,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应该承担多少损失?为什么?
The unprecedented high-level exchanges between the two sides have given a strong boost to
An individual human existence should be like a river -- small at first, narrowly conta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