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否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或者立功”?
甲犯盗窃罪被逮捕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不满13岁的A抢劫B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立功?为
被告人杨永保,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缅甸联邦国籍,小学文化,农民,住缅甸九谷市八堡。
被告人陈兴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回欢办事处麦嘎社。
被告人李春明,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缅甸国籍,住缅甸九谷市八堡26号。
199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永保、陈兴助及一女子在缅甸勐古答应帮一名毒贩运毒品到中国内地,后分别将海洛因藏于体内。毒贩又安排被告人李春明为杨永保等三人带路。第二天杨永保等四人从云南省畹町入境至芒市欲乘飞机前往内地,在飞机场时带毒品的女子不见踪影,公安人员例行安全检查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杨永保、陈兴助即如实交待了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从杨永保体内查获海洛因486克,从陈兴助体内查获海洛因441克。
问:如何认定杨永保、陈兴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被告人甲因强奸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5年和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7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3年后,殴打同室关押的犯人乙,致使乙鼻骨粉碎性骨折(轻伤)。法院在审理期间又发现甲曾经参与抢劫的犯罪。法院对甲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对抢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问:法院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