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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问题] 如果达利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好运来公司应诉并答辩,后庭审中好运来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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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李某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某一审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该贪污犯罪由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廖某共同实施。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第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B. 第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 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D. 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对于乙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假设位于北京市A区的房子是张某所有,人民法院在受理乙起诉甲分割遗产一案后,通知丙参加诉讼,丙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请问本案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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