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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对于乙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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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假设位于北京市A区的房子是张某所有,人民法院在受理乙起诉甲分割遗产一案后,通知丙参加诉讼,丙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请问本案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

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2013年3月,家住丙市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问题] 李某为一名执业律师,其曾经担任天水宾馆的法律顾问,请问其可否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2013年3月,家住丙市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问题] 王某既以侵权损害为由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 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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