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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所属的油轮“东山”号因操作失误触礁,致使原油泄露,污染了大片海域,导致大量海洋生物死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清除油污的费用,并且赔偿恢复该片海洋生态所需的费用。A公司同意承担清除油污的费用,但拒绝赔偿恢复海洋生态的费用。
请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恢复海洋生态的费用?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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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简述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岛东北处海域发生碰撞,德国“地中海伊伦娜”轮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我国最大的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交通部副部长、中国海事局局长徐祖远亲自指挥了清污行动,事故指挥中心共出动飞机6架次对溢油进行监控,出动各类清污船、渔船百余艘次、清污专业人员数百人,投入了收油机、消油剂、吸油毡、吸油拖栏、吸油粉等大批物资,回收油垃圾138吨、油污水262吨。
请问:应向什么法院提起诉讼?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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