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岛东北处海域发生碰撞,德国“地中海伊伦娜”轮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我国最大的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交通部副部长、中国海事局局长徐祖远亲自指挥了清污行动,事故指挥中心共出动飞机6架次对溢油进行监控,出动各类清污船、渔船百余艘次、清污专业人员数百人,投入了收油机、消油剂、吸油毡、吸油拖栏、吸油粉等大批物资,回收油垃圾138吨、油污水262吨。
请问:应向什么法院提起诉讼?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