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职工甲怀疑同为该厂职工的乙(但甲与乙素不相识,从未谋面)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一天晚上妻子很晚未归,甲便找到妻子在单位的宿舍,敲了半天门,没人搭理。当他正准备踢开门进入时,里面冲出一男子,正是乙。乙在前面跑,甲在后面追,跑了很长时间后,甲追上乙并开始打乙。但不料一会儿,乙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甲惊恐,慌忙与工厂另一职工将乙送至医院,乙却不治而死。法医鉴定证明,乙是因为过于激动并因为外力打击突发冠心病而死。 就此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欲判无罪,但遭到被害人家属以及政法部门的强力反对,审判受到很大的阻力。迫于无奈,法院请政法委书记、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坐到一起,并邀请了几位刑事法专家论证案例的性质。专家认为甲与乙事前并不相识,不知道乙有冠心病,且其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不可能致人死亡甚至不能达到伤害的程度,因此,乙冠心病突发死亡纯属甲不能预料的结果,最终,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这时,政法委书记激烈地反驳,大意是:如果不判甲有罪的话,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就难以平复、不依不饶,整天到政府去闹事,影响非常不好。最后,法院还是顶住压力,根据专家的意见判决甲无罪。 请用法理学原理分析政法部门和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