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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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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第六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四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

简述假释犯在考验期内的不同表现的法律后果。

简述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的内容。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某厂工人。1996年夏的一天,车间闷热,王某便找来一台旧电扇。接上电源时电扇不转动,王某以为是插头潮湿,便用打火机点燃一张纸烤插头。此时他想起车间禁止用明火,便将点燃的纸扔在地上想用脚踩灭。由于点燃的纸片引起漂浮在地面上的汽油蒸气燃烧,迅即引燃了附近铁槽中的汽油,造成火灾,导致损失折合人民币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年后,王某被控在缓刑宣告前曾盗窃工厂仓库财物,经查证属实,并构成盗窃罪。
问:王某的缓刑应否被撤销?我国刑法对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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