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关于二者的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历史渊源的差别。
B. 法的渊源的差别。
C. 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D. 法的本质上的差别
查看答案
关于法系,以下的认识中,错误的是:( )
A.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 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 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法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写道:“……如果把属于罗马法体系的各国法,即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各国的法律,甚至将北欧法律归入一个统一体——罗马日耳曼法系,这就存在一种危险:人们的观察将局限于这些法律——比如说同普通法律对比之下——彼此确实相连的、比较抽象的共同性。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这种分类,就很容易忽视在欧洲各种法律秩序的协奏曲中上述三个法系各自使用不易混淆的音色和独自的声音要求发言。诚然,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之间的关系比它们同普通法的关系较为密切。但是由于它们最近的发展情况和样式上出现的差异性的共同作用,如果要避免粗枝大叶的话,就要求我们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法系。”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法系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系。
B.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已经充分意识到,法系的划必须首先依据各国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类型来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其他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子划分。
C. 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其实是一个法系,即资本主义法系。
D. 法系的划分其实决定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德国、法国和北欧国家在历史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而应同属于罗马法系。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和法国不在其内。”根据以上述论述,以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 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 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 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对于“法制”的概念,以下理解中,错误的是:( )
A.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还包括法在实际中的运行。
B.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还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等。
C. 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
D. 法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制度动态运行的一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