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写道:“……如果把属于罗马法体系的各国法,即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各国的法律,甚至将北欧法律归入一个统一体——罗马日耳曼法系,这就存在一种危险:人们的观察将局限于这些法律——比如说同普通法律对比之下——彼此确实相连的、比较抽象的共同性。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这种分类,就很容易忽视在欧洲各种法律秩序的协奏曲中上述三个法系各自使用不易混淆的音色和独自的声音要求发言。诚然,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之间的关系比它们同普通法的关系较为密切。但是由于它们最近的发展情况和样式上出现的差异性的共同作用,如果要避免粗枝大叶的话,就要求我们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法系。”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法系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系。
B.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已经充分意识到,法系的划必须首先依据各国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类型来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其他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子划分。
C. 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其实是一个法系,即资本主义法系。
D. 法系的划分其实决定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德国、法国和北欧国家在历史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而应同属于罗马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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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和法国不在其内。”根据以上述论述,以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 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 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 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对于“法制”的概念,以下理解中,错误的是:( )
A.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还包括法在实际中的运行。
B.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还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等。
C. 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
D. 法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制度动态运行的一种原则。
列宁说“资本主义产生于中世纪末期,当时世界贸易因发现美洲而得到巨大的发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力量衰落下去,新阶级即资本代表者的力量发展起来,结果社会被改造成这样:全体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以前那种奴隶主和奴隶的划分已经消失了;所有的人,不管他占有的是何种资本,是不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也不管他是不是只有一双做工的手的穷光蛋,都被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法律对大家都同样的保护,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那些没有财产的、除了双手以外一无所有的、日益贫穷破产而变成无产者的群众的侵犯。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形就是这样。”对于上述论断,以下认识中,正确的是:( )
A.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以前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真实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的发展中的巨大进步。
B.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真实地保护了人民的财产权利。
C.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真实地实现了依法治国。
D.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只是一种形式意义的平等与公正,其实质仍然是特权法,只是特权者是资本。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B. 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包括五种历史类型:即原始社会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C.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社会主义法。
D. 当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资本主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