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B、C三人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浙大2008年研) 问: (1)该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2)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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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募集设立(武大2007年研)

甲、乙、丙三家公司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25%、30%和45%的股权。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拟将其持有的15%和25%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假如你是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请你就该股权转让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为丁公司提供法律意见的要点。(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华师2004年研)

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的职务,并于次日通知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账册等文件和财物。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司实际到位的45万资金中,除A出资21万外,B未出资,故B无股东资格;又因C出资的24万是由D等8个自然人与C共同出资形成,公司设立时为满足A、B所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三人的要求,仅登记了C,事实上8个自然人有出资,故都应视为公司股东。现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东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损股东利益,且其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此,D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华东政法2005年研) 问: (1)B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什么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为什么 (3)结合本案评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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