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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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固定证据。
A. 对
B. 错
赵某199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1年赵某刑满释放。2008年初,赵某染上毒瘾,因囊中羞涩,遂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这时其想到了于半年前在一次舞会上认识后两人关系暖昧的冯某(女,系某国有企业会计,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4月底,赵某对冯某讲:“我准备到外地去购买海洛因后贩卖,你能不能帮我借1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我一赚到钱,马上还你”,冯某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赵某说:“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单位搞财务,急用钱时就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你也可以先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冯某于是在2008年5月份,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到外地购买了1000克海洛因。回到本市后,赵某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男,15岁)叫来,对王某讲”这是海洛因,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后分给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上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2008年7月,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冯某因挪用的公款还未归还,遂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冯某除供述了自己所有罪行外,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抓获了赵某。 对冯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甲(男,1979年3月11日生,H市人)于2010年10月10日从H市离家到C市找工作,10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C市见路边一辆面包车(价值5万余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男,1976年4月25日生,k市人)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当行驶至D市某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熄火,让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绕S形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乙清醒后立即向D市公安机关报警。在此之前,C市公安机关也接到了面包车车主的报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日后,A市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汽车号牌和群众举报,在A市一旧车交易市场将销赃面包车后携款准备离开的甲抓获,并将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面包车当场缴获。 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应该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砌筑组长)到某建筑工地做饭。同年7月13上午,砌筑组与混凝土组为工程质量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钢筋组的工人,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钢筋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绿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混凝土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钢筋组工棚,正碰上一工人喝了绿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绿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工人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对以上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曾于2008年9月将同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名,以2000元买给张某为妻的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试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