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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师A发明了一种新型的电脑外观设计,并在美国取得了专利权。中国企业在中国生产这种电脑时,必须征得该美国工程师许可。( )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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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给定资料,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对策性文章。要求: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内容充实,对策明确,措施具体可行,富有新意,语言顺畅。篇幅不少于1000字。

患者,男性,40岁,农民。以下唇糜烂反复发作3年就诊。春夏严重,秋冬减轻。检查发现:下唇水肿,唇红部1.5cm×1cm和0.5cm×1cm两处糜烂,糜烂面局限于唇红,不损害唇周皮肤,表面有淡黄色渗出物,结痂,有血痂,其余唇红部可见脱屑。最可能的诊断是

A. 慢性盘状红斑狼疮 B.扁平苔藓
B. 多形性红斑
C. D.干燥脱屑性唇炎
D. 光化性唇炎

案情:甲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0日,由于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作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张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因给孩子治病需要筹备大量资金,公司鉴于张某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决定对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为该借款提供质押。由于张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赢利,但为了公司的扩大经营,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王某和赵某强烈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权。 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10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进行结算。于是,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为收款人,丰联公司为付款人,出票后两个月付款的汇票。经查,丰联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给了丙,丙又将票据背书给了丁,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丁取得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丰联公司提示承兑,丰联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收货后,同意承兑”。经查,票据上还有钱某作为保证人,但是仅有“保证”的字样、钱某的签章与住所,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2006年1月9日,因甲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判断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现有资产已经不能足以偿还全部债权,其最大的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经查,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月2日,共欠银行2300万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抵押,厂房经拍卖作价2000万元;2006年3月16日,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组织了破产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曾于2004年2月租赁了兴华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另查明,良友公司拥有甲公司普通债权60万元,良友公司尚欠甲公司30万元材料费。破产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良友公司要求抵消债务,破产管理人查明该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问题:1.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情:2006年9月19日,小学生张某(11岁)、王某(10岁)、李某(10岁)在回家途中,看见在对面河边洗衣服的同班同学林某(10岁),张某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林某洗的衣服。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林某。林某见有石子砸来,躲闪不及,被一颗石子砸中右眼。随后,林某被亲属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眼球裂伤,视力为“0”。林某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50元。事后,林某的父母为林某受伤赔偿一事,多次与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进行交涉,均遭拒绝。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均否认是自己的孩子打伤了林某。林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营养费共计5005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各项费用的单据,但无法证明具体是谁砸中了林某;被告则均否认自己砸中了林某。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损害事实确有依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行为虽然与原告所受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一审原告、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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