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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0日,由于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作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张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因给孩子治病需要筹备大量资金,公司鉴于张某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决定对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为该借款提供质押。由于张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赢利,但为了公司的扩大经营,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王某和赵某强烈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权。 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10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进行结算。于是,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为收款人,丰联公司为付款人,出票后两个月付款的汇票。经查,丰联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给了丙,丙又将票据背书给了丁,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丁取得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丰联公司提示承兑,丰联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收货后,同意承兑”。经查,票据上还有钱某作为保证人,但是仅有“保证”的字样、钱某的签章与住所,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2006年1月9日,因甲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判断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现有资产已经不能足以偿还全部债权,其最大的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经查,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月2日,共欠银行2300万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抵押,厂房经拍卖作价2000万元;2006年3月16日,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组织了破产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曾于2004年2月租赁了兴华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另查明,良友公司拥有甲公司普通债权60万元,良友公司尚欠甲公司30万元材料费。破产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良友公司要求抵消债务,破产管理人查明该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问题:1.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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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9月19日,小学生张某(11岁)、王某(10岁)、李某(10岁)在回家途中,看见在对面河边洗衣服的同班同学林某(10岁),张某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林某洗的衣服。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林某。林某见有石子砸来,躲闪不及,被一颗石子砸中右眼。随后,林某被亲属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眼球裂伤,视力为“0”。林某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50元。事后,林某的父母为林某受伤赔偿一事,多次与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进行交涉,均遭拒绝。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均否认是自己的孩子打伤了林某。林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营养费共计5005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各项费用的单据,但无法证明具体是谁砸中了林某;被告则均否认自己砸中了林某。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损害事实确有依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行为虽然与原告所受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一审原告、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案情:甲在2007年5月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栋、汽车一辆、现金若干元。甲的父母和妻子均已过世,有三个儿子乙、丙、丁。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甲办理完丧事,分割了甲的遗产。三人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乙所有,汽车归丙所有,而现金则归丁所有。协议签订后,乙即搬进了房屋居住,丙也将汽车开回自己家,丁则将现金拿回自己家中。但是,丙与丁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和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乙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房屋转让给王某。丙也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汽车转让给李某,并将汽车交给了李某,在办理登记前,丙又将汽车卖给了张某并给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经查张某在买车时不知道丙已经将汽车卖给了李某。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房屋、汽车和现金所有权什么时间转移给乙、丙、丁三人为什么

案情:2003年5月,张三以个人财产出资申请了营业执照,起字号为“光明小店”,业主为张三,赚钱用来供养儿子上大学。在经营期间,张三先后在四海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采购商品多次,其中欠综合商店货款达7500元,借据上的还款日期是2003年6月30日前。此外,张三还从其高中同学李云处联系货源,又欠了李云货款11000元。2003年12月,光明小店终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李云得知张三的妻子即将继承其母的一笔价值10万元的遗产,张三的小舅子有一笔2万元的借款已经到期,要还给张三,因此王提出张三所欠自己的11000元货款要从这两笔财产中扣除。张三称自己经营的小店没有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至于其小舅子的欠款,此前早已经将之免除了,因此只能以小店的商品折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经审理查明,张三的个人财产只有小店的滞销商品,则李云、综合商店能否要求其以家庭财产履行债务为什么

乙题: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疑难案件中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作用尤为重要。1.请围绕“解释、推理与疑难案件”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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