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至3月间,外来无业人员刘君纠集同乡谢洪涛、徐影中两人,经预谋,准备了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以做个体载客生意作掩护,时分时合,经常骑摩托车在312国道无锡钱桥至广益路段游荡,伺机盗窃作案。当发现有汽车暂停在马路边,车上人员均临时下车办事而未关车门,即按事前分工,驾驶摩托车靠上汽车左侧,由坐在后座的人员打开汽车驾驶室车门,偷走车内的皮包后乘上同伙的摩托车逃跑,回到租住地后进行分赃。经查实上述3人先后盗窃5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22000余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共同盗窃案件过程中,3个被告人均为苗
A. 应当用苗族话进行审判
B. 可以用长沙话进行审判
C. 可以用普通话进行审判
D. 应当为3个被告人提供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