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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滨海市乐河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市东方铝合金厂(位于临山市东二区)在天南市路西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天一公司从东方铝合金厂订购15万元铝合金,货到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区。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铝合金厂所提供的铝合金质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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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张松是A县农民,育有二子张刚、张强和一女张兰。2003年4月1日张松因病于家中逝世,留有瓦房三间。张刚以长子为由将房屋据为己有,二子张强起诉到法院,张兰认为“父亲尸骨未寒,即生诉讼十分丢人”不愿参加诉讼。
如何确立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简述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简述无须证明的事实。

试论法院调解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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