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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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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问题] 如果沿江受到汽油污染的贝类养殖户对苏州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法院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问题] 假设上诉期满后,甲又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HOW TO SUCCEED AT INTERVIEWSPreparation for interviews is essential. Interviewers like to see people that 1 prepared to ask questions about the company. 2 good interviewer is going to be looking for candidates 3 demonstrate that they will 4 something new to the company. Think of the things you 5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sation.Looking good is also very important. 6 many companies now allow 7 formal clothes in the workplace, this does not mean it is no 8 essential to wear a suit for an interview.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be yourself. 9 you must never do is 10 to be something you are not, in order to get the job. If you have to do 11 then you will probably not enjoy working in the position, 12 will the job be suitable for you.

A. What
B. How
C. Why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问题] 二审判决后,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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