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参与盗窃家禽家畜50余起,涉案金额10万余元,被刑事拘留后20多天,因患有乙型肝炎病被取保候审。此后孙某又疯狂作案17起,盗窃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计7万余元。本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立即决定逮捕,孙某即持有多本病历交至法院证实其患有乙肝,公安机关将孙某交至看守所时,看守所亦以此为由拒收。看守所认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所押人犯,应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问题:看守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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