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服装厂1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1.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本案应如何处理?
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行使机关是()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局
D. 各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