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本条规定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查看答案
更多问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该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娟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代了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初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邮件传递的速度与邮局的快件速度相差无几。( )

A. 对
B. 错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试说明: 本条规定中的“拒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答案查题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