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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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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李某遂将注册资本定为888元,外加一些餐具、椅。李某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同时,李某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末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行?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There's a large amount of money (at stake).

A. 脱离
B. 损失
C. 濒于险境
D. 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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