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以下哪些情况必须特别处理()。
A. 税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税收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B.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收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 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则以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 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由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 但如果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由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